深化检察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第四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综述

为了进一步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和检察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日前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了以“深化检察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主题的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本届年会围绕检察改革的主题,就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问题、强化法律监督的措施、独立行使检察权中的问题、诉讼程序与人权保障、检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完善等专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问题

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设计对检察改革中如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具有重大的影响。有的与会者根据十六大的精神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多层次的,最高层次的目标是建立能够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第二层次的目标是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第三层次的目标是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第四层次的目标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如何选择推进司法改革的路径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有人认为,司法改革具有整体性,应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政治体制改革中与之协同发展;应从体制改革、主体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3个层面整体推进;应有统一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应突出重点,分清缓急,整体推进。有人认为,司法改革宜渐进而不宜激进,宜整体推进而不宜各自为政,宜自上而下而不宜自下而上,宜垂直管理而不宜分级管理,宜放权而不宜收权。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因素,有人认为,政权结构和诉讼结构是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决定因素,政权结构决定了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司法体制的基本框架,诉讼结构决定了诉讼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和权利配置。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并协调和兼顾我国的政权结构和诉讼结构。

二、强化法律监督的措施

检察权的独立性应如何认识是本届年会上颇受关注的问题。有人认为,我国宪政层次上的司法权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体,以法律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检察权的独立性渊源于司法的独立性。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理根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结构。还有人指出,从检察权的行使过程来看,检察权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自由裁量权、职业属性和职业保障等方面;从检察权的行使主体来看,检察权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外部独立性)、检察官与检察长和上级检察官的关系,即外部保障和内部工作机制两个方面。至于当前检察权的行使状况,大家一致认为,过度的政治化、地方化和行政化现象比较严重,独立的目标还远没有实现。

许多与会者就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措施提出不少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人建议完善立法,继续确立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者地位;建立横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刑事监督制度;构建完善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查处职务犯罪的主动性;赋予检察机关违宪监督调查提案权。有专家建议,要充分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权以“督察百官”,这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首要措施。也有人建议,将反贪污贿赂局和渎职犯罪侦查局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有人建议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公诉工作联合体,以公诉一体化带动检察一体化的实现。有人提出,应扩大和规范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走出规定不起诉率和少用不起诉权的思维误区。还有人提出,可以适度确认辩诉交易制度,并建构污点证人制度,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

三、诉讼程序完善与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与人权保障是本届年会讨论的热点之一。与会者一致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而刑事诉讼程序在人权保障上具有根本性,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目的的实现程度。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与会者对诉讼程序的完善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有人认为,突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同时增强辩护方的防御能力,是在刑事诉讼中实现人权保障的两条关键途径。有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真正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确立沉默权制度、树立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观念、完善简易程序,是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判断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有人特别强调,强化追诉与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两项重要目标,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或者厚此薄彼。

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与会者普遍认为,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证人的人权保障等。对于被控方的人权保障,有人认为,应强化其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对案件管辖、逮捕决定、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等决定的答辩权。许多人谈到,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防御权,包括沉默权、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知情权、保释权、辩护权等。有人提出应建立律师见证制度,即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在接受讯问和询问时应在场见证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威胁、诱骗等非法行为,这一制度在某基层检察院已经有所实践,对保障被控人的防御性权利、减少非法取证问题很有促进意义。

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也是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有的与会者提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将检察人员与政府机关公务员区分开来,狭义的是指检察机关内部的分类管理。从与会者的讨论情况看,大家都是在狭义的概念前提下研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的。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对于检察改革的意义及其在检察改革中的定位,是许多与会者关注的问题。有人认为,分类管理的过程就是检察资源的再分配和利益冲突的调和过程,涉及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权运作、检务保障等重大问题,是推进检察改革整体规划的基本载体。有人进一步分析认为,检察官员额制和准入制在通过淘汰非专业人员和加强与法官、律师、警察及其他公务员的对口交流实现人员的精简;主诉(办)检察官制的推行有助于促进各项检察权的功能更新和调整;强化办案组的独立性有助于实现机构精简和办案机制改革;分类管理可以在有限的经费保障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因此,有人认为分类管理是检察改革的助推器,有人则称之为检察改革的推进剂。

与会者认为应把检察官分类管理放在法律职业化的大背景下考察,认为我国应当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切入点,遵循统一协调、渐次推进和效益原则,逐步建立二次司法考试、职业培训、职业保障等制度,着重培养检察官的职业魅力和职业尊荣,从而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

 

                                     作者:蒋安杰 谢鹏程 张雪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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