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

          私人调查活动将依法管理

   8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公告悬赏”、“委托调查”、“公布拒执行人名单”等5项执行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有关专家分析,随着“媒体线人”、公安悬赏破案、法院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线索等面向社会的有偿信息需求,私人调查公司、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问题将进一步凸显出来,也会促进相关立法早日出台。

  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告悬赏”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进行查找。发布悬赏公告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悬赏时,须提交被查找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体态特征等,并承诺承担公告费用、赏金等。赏金从应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悬赏公告可在电视、报纸、网络上发布。对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的人员,人民法院将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向其颁发赏金。具体悬赏标准在实施细则中没有公布。

  北京市高院“公布拒执行人名单”实施细则规定,对有履行能力经教育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和为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

    公告悬赏—— 追查被执行人下落

  公告悬赏是法院以悬赏方式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方法。市高院规定,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进行查找。发布悬赏公告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悬赏时,须提交被查找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体态特征等,并承诺承担公告费用、赏金等。赏金从应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悬赏公告可在电视、报纸、网络上发布。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悬赏活动。

      委托调查—— 搜集债务人财产状况

  委托调查是由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执行制度。市高院规定,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包括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得调查。律师在持令调查时,必须另有一人以上陪同进行。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公布拒执人—— 屡屡拒执将公之于众

  拒执人是指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市高院规定,有履行能力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和为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被执行人可能会被列入拒执人名单予以公布。该名单除了向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布外,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执行法院、执行标的额和未履行的债务数额。法院对准备公布的被执行人,要先通知,如果被执行人在15日内履行了义务或者提供了担保,就不应再公布。被执行人如果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经裁定终结执行,法院将在7日内将被执行人从公布的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