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事商务调查业的情况分析

 

    调查业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行业。由于它能满足社会中的特定需求,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为净化社会主义市场,为预防和减少不法侵占和伤害,为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有益的贡献,为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功效。近几年来,我国调查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所谓民事商务调查是指民事或者商务法律关系当事人为查明某一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而进行收集、审核、运用证据的活动。

   民事商务调查业务是指有关个人或具有民间调查资格和行为能力的机构接受民事或者商务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委托以有偿服务的商业方式开展的专项调查活动。

   民事商务调查应该属于民间调查的范围。下面笔者仅就我国民事商务调查业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要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调查服务市场需求分析

   民间调查业务的开展首先必须以社会对调查服务需求为前提,目前,社会对调查服务的市场需求有以下特征。

  (一)、需求量大、范围广

   调查服务需求关系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市场主体为了成功有效进行商务活动,力求对市场环境了解,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不受损害,迫切需要查明侵害人。如公司成立前的市场调查;签订合同时对方资信调查;专利商标侵权事件调查;商业秘密侵权事件调查;债务人隐藏财产调查等均系市场经济活动的产物等。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是调查服务需求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调查服务需求关系产生是社会民主法制进步的产物。随着国家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越来越多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享有、维护自己的权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需要借助调查实现知情权。随着国家刑事立法的发展,国家授予公民和法人刑事自诉的权利也逐渐加大,追究刑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损失赔偿的需求也增多。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有54种刑事犯罪行为可由公民或法人自行诉讼,刑事自诉当事人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借助调查收集、审核、运用证据。

  (二)、日渐活跃的私家侦探己公开或隐蔽涉足民间调查服务市场。

   从92年起,私家侦探开始在北京、上海、南京、沈阳、成都等城市公开或隐蔽进入调查服务市场。目前全国究竟有多少人从事民间调查业务,尚无法统计。近年来,为保障中国调查业健康发展,有效规范中国调查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间协作,在部分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的倡议和组织下,来自全国各地几十家调查公司一致同意成立中国调查业联盟公约并且制定了中国调查业联盟调查员行为规则。这些信息表明:私家侦探渴求取得合法地位介入调查服务社会生活领域,以适应市场需求。但是,私家侦探活动在我国还受到质疑,他们大多数都以调查业的面目公开出现,加之尚无合法地位,从业者绝大部分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仅以散兵游勇,单打独斗方式偷偷从事有偿调查服务。这些都为调查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调查服务市场需求潜力大,但市场不成熟。
  调查服务市场需求潜力大,无可质疑,但市场发展不成熟。例如:一方面有被盗版侵害的出版社大声疾呼悬赏重金打击盗版者,另一方面受害者却又苦于不知向谁求救。社会公众目前对律师职业的了解程度仅知道律师干的是打官司的工作,除了打官司不知律师还能干什么;私家侦探由于法律地位未定,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且又隐蔽从业,公众自然难知其存在。 面对调查服务市场需求大,律师又苦于无事干,以至供求关系不畅,调查业的呼之欲出,势在必然。

  (四)、国家不能包办一切调查,给民间调查留出市场份额。

   国家有打击刑事犯罪的义务,但又规定了刑事自诉制度,根据现有的立法司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等54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可刑事自诉,其调查取证权利交由当事人自己行使。这样,形成了民间调查的市场份额。 诉讼或仲裁胜诉一方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根本原因在于找不到债务人的财产下落;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至2000年末期止,工商、农业、建行、交通、中国银行五家商业银行逃废借贷债务的改制企业32140户逃废债务额达1851亿元,由此,给民间调查提供了一块很大的潜在市场。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经营者面对保险欺诈犯罪采取了许多方法应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欺诈的总量,但收效甚微。保险公司遇到保险欺诈案件,一般请求公检法部门协助,但公检法警力有限,案件多如牛毛,尽管他们努力工作,仍然有许多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虽然《保险法》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大多数保险欺诈案件的犯罪分之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民事商务调查机构的积极参与,受到保险业的欢迎和赞赏。 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对盗版、假冒伪劣产品、专利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调查、打击的义务,但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鞭长莫及,而国家行政部门调查、打击的目的是行政处罚,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无司法裁判权。这样,又形成了一块民间调查市场份额。 有的事件,国家没有义务调查。例如:寻找失散人员下落;合同资信调查等。这部份市场份额本来属于民间调查。

  (五)、我国加入WTO为调查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

   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市场接轨”是势在必行,我们应该冷静地看到,国外有的不仅是雄厚资金和廉价货物,还有许多不怀好意骗子和商业陷阱。国家公权力机构没有义务为企业提供特殊的海外资信调查服务。如果靠企业自己派员到国外调查,不仅费用高而且摸不着门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际知名的调查公司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其他国际调查公司也正积极准备登陆中国调查市场,如CFF国际公认检察官反欺诈协会、NAIC美国调查专家协会、CII国际调查员协会、WAD世界调查协会、GIN世界调查员网络协会、ABI英国调查协会等。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势,中国调查业应该当仁不让勇挑重担,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的调查业,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三、民事商务调查业的主要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及现有民事商务调查机构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民事商务调查业业务范围的划定以下列为宜:

  (一) 调查取证

   主要从事下列调查取证工作: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有关诉讼和非诉讼证据。主要有: 财产调查、侵权调查、婚姻调查、债务人资产调查、身份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继承财产调查、公司资信调查、反不正当竞争调查、产品质量调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调查、公司资金状况调查、打假调查、行踪调查、商业贷款资信调查、医疗事故调查、技术专利泄露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调查、侵犯著作权调查等等。
     2
、刑事调查取证:
生产假冒产品调查、渎职调查、诈骗调查、诽谤调查、侮辱调查、假冒商标调查、重婚调查、诬告陷害调查、破坏军婚调查、虐待调查、伤害调查、非法侵占调查、伪证调查、敲诈勒索调查、合同诈骗调查、建筑工程事故调查、商业受贿调查、商业行贿调查、商业诽谤调查、串通投标调查、假冒商标调查、假冒专利调查、拐卖妇女儿童调查、侵犯财产调查等等。

  (二) 商业秘密保护

   所有企业均有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项极其重要内容。可口可乐的座右铭:“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市场”。商业秘密权具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所没有的特征,商业秘密的保护填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白。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接受委托,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协助组建公司的安全保密机构,检验公司的保安系统,调查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件,解决企业危机。保护企业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及保密信息等商业秘密。

   (三) 债务清欠

  专业从事寻找失踪企业和个人、寻找逃逸债务人、调查债务人的隐蔽资产、寻查转移存款和财产等,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查询债务人的资产和财产状况;
  2、查询债务人的资金往来情况;
  3、落实债务人的隐蔽财务及存款和投资;
  4、代理委托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代理委托人的法律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
  6、接受委托人的其他委托。

   (四) 打假维权

    主要接受国内外企业的委托,调查合作企业所属产品被侵权、假冒的情况并协助政府执法部门对假冒产品进行市场封杀,对制假窝点、假冒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保护合作企业的合法权利。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14种商品为伪劣商品。分别是: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
   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
   8、未有中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
   9、即时使用而未标失效时间的;
   10、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时期的;
   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来标明的;
   12、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3、剧毒、易燃等危险品而没有标明的;

        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  

    (五) 私人保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不法分子对当事人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经济、婚姻、住宅等侵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捍卫。
  (六) 雇前调查

     学历调查;

     个人资质调查;

     个人信誉调查;

     雇员忠诚调查等。

   (七) 商业信息调查

   接受客户的各种商业委托,根据其商业需要可以进行以下的项目调查:
  1、信用调查。调查您的商业伙伴商业资信程度调查、信誉综合评价、履约可行性分析。
  2、市场调查。针对贵企业产品的售后服务、市场占有率、销售渠道是否畅通,促销手段是否可行、品牌知名度评价等综合的信息资料。
  3、商业情报搜集。为企业搜集竞争对手的商业情报资料。
  (八)企业法律顾问
    1
、法律顾问:它能够为聘请单位解答法律咨询,代理聘请方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为受聘单位起草合同,协议书等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提出法律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越来越多的企业家认识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良好的法律服务可以为企业避免和减少许多经济损失,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
     2
、债务追偿:随着市场经济规模扩大,企业间商业往来频繁,债务纠纷是重大难题。专业的调查机构有广泛的调查网络为基础,有经验丰富的资深调查员为后盾,加上运用独特手段,能够强化追款的力度。

  (九)涉外调查

   负责处理当事人委托的涉外调查和国际私法及当事国法律应用诉讼,充分研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保护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家和投资商在华利益,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深层次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充分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外商投资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同时保护华人在投资国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应用国际调查网络保护华人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

   (十)信息策划

   主要提供以市场战略、商业信息的咨询预测,企业的整合、运作、管理为主的专业信息服务:

1、信息咨询服务:为个人、团体、大型组织提供各种信息咨询,帮助用户提高效率,以达到预想目标。

2、信息预测服务:以现代思维模式、新的经营观念、各种科技手段相结合,为用户进行前景、目标、市场、合作、投资、信用、实力、利益等多方面的评估预测,及时准确的提供信息反馈及结果,使委托人看的远、立的稳、少失误。

3、决策策划服务:主要对市场效应、前景规模、文告力度、领导能力、管理发展、问题解决、战略规划、组织变革、商情调查、人员造化等诸多方面进行策划摸底,使用户在新环境中增强应变、开拓、进取之能力,使之能利于不败之地。

具体分为:管理策划、广告策划、经营策划、商业情报策划、商战策划、公关策划、新生意策划、销售策划等。

   (十一) 保险索赔调查

     主要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被保险人的保险索赔要求进行客观地调查,提供事实真相的材料。在索赔欺诈广泛存在的市场经济中,一些有一定实力的调查公司有条件和能力依靠现代化高科技手段和先进通讯设备轻松地进行业务操作,使保险公司无需亲赴实地就能够获取客观、公正、详实的调查资料,同时避免了因国际间的地域、语言、文字背景等差异带来的诸多不便,提高工作效率,节省调查费用,尽力挽回不必要的巨额损失。

    四、几个政策性问题

   (一)、 关于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并保护隐私权的,但由于《民法通则》在规定公民人身权时并未规定隐私权,因此,主要是依据19938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中加以保护。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但争议在于,无论合法或违法的"隐私权",法律是不是都要保护?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另一方关系人的隐私是否有知情权?这在我国法律中还不是很清晰。
  笔者认为:基于违法基础上的所谓"隐私权",当然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检察院在调查国家公务人员巨额财产的来源时,公务人员就不能以"这是公民的隐私权"加以抗辩。又如针对违法事件,公众知情权与新闻监督权也应该超过个体隐私权。但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另一方关系人的隐私是否有知情权,这还要视情况而定。最典型的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调查业中有相当比例是替雇主查清其配偶是否有婚外恋、“包二奶”的现象。由于调查业在调查“包二奶”中的突出作用,许多媒体将其称为"二奶杀手"。但这也引起了很多持不同观点者,尤其是丈夫和“二奶”的强烈抗议,认为对他们跟踪、偷拍、偷录行为严重侵犯其隐私权。笔者认为:在调查婚外恋、“包二奶”时,只要调查行为合法,并不构成侵权。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的一方在外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现象,或者将本属夫妻共有的财产或钱财提前转移、馈送“二奶”的行为,都属于违反了法律禁止性条款。婚姻中受侵害另一方对此当然享有知情权。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对于无过错方基于知情权取得隐私证据后的应用是有限制的。例如,妻子雇调查员取得丈夫及其情妇同居的证据后,如果只是用于离婚诉讼,就是合法的使用。如果妻子将掌握的隐私材料四处张贴、散布,就侵犯了丈夫或情妇的隐私权。即便如此,也是雇主(妻子)要承担法律责任,而非调查员的过错,因为他本身并没有将调查取得的隐私材料四处散播。
  

  (二)、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这一批复确定的排除标准对于民事证据过于严厉。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而随着20024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证据规定》)的实施,关于偷拍偷录证据是否合法的话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新规则规定的四种证据情形的第三种就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与95年《批复》比较,显然《证据规定》对视听资料的认定条件放宽了。此外,《证据规定》重新明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以拘禁或胁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按照本条规定,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要不违反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三)、关于侦查权与调查权的区别。
 

   “侦查权”与“调查权”,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把调查行为说成是非法使用"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带有国家强制力性质的一项权利,包括调查、调取、传唤、留置、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搜查、扣押等一系列侦查行为组成。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其他团体、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调查权”是为了解事实真相而开展查询、搜集、取证等活动的权利。就某件事件或案件的发生形成及现状和发展趋势,当事人有客观全面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仲裁和诉讼请求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既然要求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也应同时赋予其拥有调查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看待一个行业,首先应当看社会对这个行业是不是具有需求,这个行业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以及对社会是否有益或是对社会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调查业毕竟是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用不好,就会危害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的安全。关键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个行业的作用而最大可能地防范并避免其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当前,入世,必将给中国市场带来更大的竞争。随着投资热的升温,大量的中国和境外企业都迫切需要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商务调查将成一大热门行业。入世后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企业的资信调查、保险欺诈调查、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员工素质调查等都会迎来较大的发展,民事商务调查公司,将会迎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00四年九月